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是以什么为基础的?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也被叫做刑法的适用范围,它所涵盖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内能够产生效力。刑法效力范围规定的基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属地原则。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法律效力。通俗来讲,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这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在本国领土范围内,不管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本国刑法就有管辖权。 其次是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主要关注犯罪人的国籍。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也适用我国刑法。不过要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体现了国家对本国公民的管辖权,即使公民在国外,也得遵守我国刑法。 再者是保护原则。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便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只要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我国刑法也有可能对其进行管辖。 最后是普遍原则。普遍原则是针对国际犯罪而言的。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这体现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承担的责任,共同打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秩序。 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这样的规定体系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以及履行国际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