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场意外, 身体受伤严重,医生说可能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依据,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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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是指当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工伤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时,有权要求责任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其赔偿依据。
首先是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里的残疾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也对职工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做了详细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从27个月的本人工资到7个月的本人工资不等。
在赔偿范围上,医疗费是因治疗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伤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护理费是受害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未来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辅助器具费是为了帮助受害人恢复部分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而配备辅助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