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另诉的依据是什么?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当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可能会考虑以该协议为依据提起另一个诉讼(另诉)。下面为您详细阐述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另诉的依据。 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进行另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不遵守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恢复执行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也能选择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问题提起新的诉讼。 其次,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具有合同的属性。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就构成了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违约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还款金额和时间,而债务人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另诉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当执行和解协议变更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原执行程序又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据新协议所享有的权益时,通过另诉能够更全面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例如,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以物抵债,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此时通过另诉可以对以物抵债的具体事宜进行审查和处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作为另诉的依据,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存在、内容以及对方的违约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只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另诉的依据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并且在实践中也为当事人解决执行过程中的争议提供了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