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资源保护罪是怎样的行为?


破坏资源保护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的统称,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资源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破坏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类犯罪主要涉及到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因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它们的合理保护至关重要。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涵盖了多个具体的罪名。比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规定不能捕鱼的区域、时间,或者使用了被禁止的捕捞工具、方法去捕鱼,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会构成这个罪。 还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像一些人去捕杀大熊猫、东北虎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买卖它们的制品,就会触犯此罪。 另外,盗伐林木罪也是破坏资源保护罪中的一种。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些人未经允许就去砍伐森林里的树木,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会构成犯罪。总之,破坏资源保护罪所包含的这些具体犯罪行为,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