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我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辞退我,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该给我多少补偿,这个补偿标准是怎么算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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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北京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的补偿标准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这并不意味着它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是可以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补偿情况分为以下几种。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5年,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那么经济补偿就是5×8000 = 40000元。 若用人单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多次无故旷工,违反了公司明确规定的考勤制度,公司因此辞退该员工,就不用给予补偿。 要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员工没有过错,公司却违法辞退员工,此时就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在北京,具体的补偿标准同样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工资的构成、工作年限的准确计算等。如果遇到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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