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否属于有责性?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结果回避可能性和有责性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结果回避可能性到底是不是有责性的一部分。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有没有明确的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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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结果回避可能性与有责性是刑法理论中两个重要的概念。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结果回避可能性,简单来说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没有可能采取措施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如果按照规定的速度和操作规范行驶,就有可能避免撞到行人,这就是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有责性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可谴责的心理状态。比如某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却依然去做,这就是故意的有责性。 在刑法理论中,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判断有责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当行为人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却没有避免时,才可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具有有责性。例如,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对患者进行手术,由于当时的医疗条件和技术限制,即使医生尽了最大努力,还是无法避免患者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医生就不具有有责性,因为他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所以,结果回避可能性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有责性,但它是判断有责性的一个关键要素。只有当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等可谴责的心理状态时,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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