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外离婚财产怎么进行分割?


在北京进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 首先,我国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来分别处置。在法律适用上,不动产一般优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通常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区的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有国外的不动产,要按照该不动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处理;而在国内的动产,会依据国内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先商量着分,如果谈不拢,法院会介入。法院在判决时,会重点关注子女利益,考虑到孩子跟着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成长,在财产分配上可能会适当倾斜;同时也会照顾女方权益,毕竟传统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离婚后可能在生活和经济上相对困难;无过错方权益也会得到保护,如果一方存在过错,比如出轨、家暴等行为,在财产分割上会少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是发现对方有这些不当行为,要及时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在实际分割中,还遵循一些常见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比如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会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对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会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相关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通俗说就是可以移动的财产,像现金、存款、车辆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常见的如房屋、土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