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有哪些意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出台的《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规范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你详细解读其中一些关键要点。 首先,关于医疗过失的概念。医疗过失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医生或医院在看病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操作,并且这种不规范是因为他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者失误造成的。这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 在鉴定原则方面,强调了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和合法性。科学性要求鉴定要基于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不能主观臆断;公正性意味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独立性是指鉴定不受外界干扰,自主开展工作;合法性则要求整个鉴定过程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这些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对于鉴定的受理,该意见也有明确规定。鉴定机构要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看是否属于医疗过失鉴定的范围,委托材料是否齐全等。如果符合条件,就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这有助于避免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案件进入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和质量。 在鉴定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一般会组织专家对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还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和意见。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判断。最终得出鉴定结论,这个结论可以作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此外,该意见还对鉴定文书的制作、鉴定人的出庭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鉴定文书要内容完整、表述准确、逻辑清晰,详细说明鉴定的依据和过程。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接受质询,解释鉴定的相关问题。 总之,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的这些意见为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保障了鉴定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