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明确的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在离婚案件中,房屋补偿问题常常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北京高院针对此明确了相关计算标准,这对于解决离婚时的房产分割补偿纠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这里所说的房屋补偿,主要是指在夫妻离婚时,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分割时,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中另一方的贡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北京高院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标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 =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 不动产增值率 × 50% 。其中,不动产增值率 = 不动产现价格 ÷ 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 = 购买时不动产价格 +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 其他费用) 。这个公式综合考虑了夫妻共同还贷的金额以及房屋的增值情况。 例如,甲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购买价格为100万元,支付首付款30万元,贷款70万元。婚后甲和乙共同还贷20万元,此时房屋市场价格涨到了200万元。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动产成本为100万元(购买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假设为2万元 + 其他费用假设为1万元 = 103万元 ,不动产增值率 = 200 ÷ 103 ≈ 1.94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为20万元,那么房屋补偿款 = 20 × 1.94 × 50% = 19.4万元 。也就是说,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19.4万元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双方对于房屋增值的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或者一方能够证明在还贷过程中自己的贡献更大等。此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和调整。此外,如果双方能够就房屋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意愿。总之,明确的计算标准为离婚时房屋补偿问题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但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