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职工福利费贷方余额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我公司每个月都会计提职工福利费,到了月末发现有贷方余额。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对于这个月末职工福利费贷方余额有没有啥要求或者规定,会不会涉及到违法违规的情况,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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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财务处理中,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月末职工福利费出现贷方余额,从法律规定和会计处理原则来看,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一般会预先计提职工福利费,当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小于计提金额时,就会出现贷方余额。 对于贷方余额的处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确定后续不会再发生相关福利支出,应当冲减多计提的福利费,调增企业的利润。如果后续仍可能发生相关福利支出,则可以保留贷方余额,待实际发生时再进行冲减。从税务角度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若贷方余额不合理,可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因此,企业需要合理处理月末职工福利费贷方余额,确保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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