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有职工福利费。我想了解下,这部分职工福利费在进行税前扣除的时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扣除比例是多少?有什么条件限制吗?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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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所支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一定规定进行扣除的一项政策。简单来说,企业给员工发的福利费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交税之前从利润里减掉一部分,这样能少交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而职工福利费并不在不得扣除的范围内。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在税前进行扣除。例如,企业一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100万元,那么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最多就是100×14% = 14万元。如果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了这个限额,超过的部分就不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另外,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并且要有合法的凭证,比如发票等,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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