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我在做企业汇算清缴时,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不太清楚。不知道这个扣除比例是怎么规定的,按多少比例扣除才符合法律要求呢?怕弄错了影响企业纳税情况,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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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是一个重要的税务处理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扣除比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比如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意味着,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可以将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这个范围内进行扣除。比如,企业一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这一年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上限就是100×14% = 14万元。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12万元,小于14万元,那么这12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15万元,超过了14万元,那么超出的1万元就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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