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怎么算?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的计算是一个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工资之外,给员工提供的其他福利方面的花费。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能够在税前扣除的上限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这是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计算扣除限额,用确定好的工资、薪金总额乘以14%,得出的结果就是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最高金额。 第三步,对比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扣除限额。如果实际发生额小于等于扣除限额,那么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额大于扣除限额,那么超出部分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为100×14% = 14万元。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万元,12万元小于14万元,这12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5万元,超出扣除限额1万元(15 - 14),这1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