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不得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处理财务和税务时,对职工福利费扣除这一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在企业所得税里,职工福利费不得扣除的比例是多少,怎么去计算,不了解这方面规定怕到时候税务申报出问题,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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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有相关规定的。首先解释一下职工福利费,它就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像职工的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等都属于职工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那部分职工福利费,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家企业一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100万元,那么按照14%的比例,可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上限就是100×14% = 14万元。要是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16万元,超过上限的2万元(16 - 14)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不得扣除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进而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要关注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合理安排福利支出,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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