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对职工福利费扣除这块不太清楚。听说职工福利费不能结转扣除,想确认下是不是这样。我想知道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不可以结转扣除会对公司的税务和财务状况有什么影响,具体该怎么操作来合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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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中,职工福利费是不可以结转扣除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比如职工的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等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扣除是在当年度进行计算和扣除的。也就是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能在当年扣除,也不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例如,某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按照14%的比例,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14万元。若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6万元,那么超过的2万元既不能在当年扣除,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要合理安排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避免因超过扣除限额而增加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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