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有哪些抗辩权?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票据保证人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的,用以对抗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这一权利在票据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够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了解票据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比如甲签发票据给乙,丙作为保证人对甲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当乙向甲主张权利无果时,就可以向丙主张。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是基于票据自身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如果票据本身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像没有表明“汇票”“本票”“支票”字样,或者没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票据保证人可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因为无效的票据不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自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一类是基于被保证人的抗辩权。被保证人对于持票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例如,当持票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存在原因关系的抗辩事由时,像持票人未按照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保证人可以以此对抗持票人,而保证人也可以援用该抗辩权。 另外,保证人自身专属的抗辩权也是存在的。比如保证行为本身无效,若保证人是在被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主张保证行为无效,从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票据保证人行使抗辩权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当持票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如果保证人未能及时行使抗辩权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可能会导致其抗辩主张不被支持。 总之,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保证人应当充分了解并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持票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利来源合法、正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