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追索权的时效具体是怎样的?

我手里有一些票据,想行使票据追索权,但不太清楚这个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要是超过时效了,是不是就没办法行使这个权利了?我很担心因为不了解规则而让自己的权益受损,所以想弄明白票据追索权时效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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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拿着票据却没法正常拿到钱的时候,你有权利向前面的相关人追讨款项。 票据追索权的时效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持票人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这里所说的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其实就是一种广义的票据权利,其中包含了追索权。如果是远期票据,比如汇票约定了到期日,那么从到期日开始算两年内,持票人要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果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者本票,从出票那天开始算两年内行使权利。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支票的流通性相对较强,所以法律规定的时效相对较短。从支票出票那天开始算,六个月内持票人要对出票人行使权利,包括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权利就会消灭。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当持票人去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后,就可以开始计算这个六个月的时效。在这六个月内,持票人有权向他的前手行使追索权。比如,A把票据背书转让给B,B又转让给C,C去提示付款被拒绝了,那么C在被拒绝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B行使追索权。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比如上面例子中,B被C追索后清偿了债务,那么B在清偿日或者被C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A行使再追索权。 需要注意的是,时效的规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如果持票人超过了相应的时效,就会丧失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仍然可以基于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向有关债务人主张民事权利。比如,因为买卖关系产生的票据,持票人虽然丧失了票据追索权,但还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货款。所以,在持有票据时,一定要密切关注时效问题,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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