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与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在探讨善意取得制度与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从没有权利卖东西的人那里买到了东西,而且完成了交付等手续,那这个东西就归购买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间有什么联系呢?当无权处分人签订了无权处分合同,而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果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财产,而无权处分合同可能会因为无法履行而导致违约,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在签订合同涉及财产交易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是否有处分权,避免陷入无权处分的纠纷中。如果发现可能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