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发票罪的界限是什么?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发票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有着明显的界限。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区分。 首先,从定义上看,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虚开发票罪则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 在行为方式上,两者差异显著。骗取出口退税罪通常表现为虚构出口事实,如虚报出口商品的数量、价格,伪造出口合同、报关单等文件,以此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例如,一些企业根本没有实际的出口业务,却通过伪造出口单据等手段,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而虚开发票罪主要是在发票的开具上做文章,不按照真实的交易情况开具发票,可能是开具的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或者根本没有真实的交易却开具了发票。比如,某些企业为了增加成本、减少利润,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大量的发票。 从犯罪目的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非法获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从而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而虚开发票罪的目的则较为多样,既可能是为了偷逃税款,也可能是为了虚增业绩、套取资金等。比如,一些企业为了在财务报表上显示更好的业绩,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来增加成本。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非常重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如果在经营活动中遇到复杂的税务和发票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自身的行为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