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前几天看到一个案子,有人在闹市区开车乱撞人,这是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我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界限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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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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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差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两者的界限。 首先,我们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的危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可能会波及到很多人。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里故意纵火,就可能会对众多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的危害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比如,甲因为与乙有矛盾,蓄意将乙杀害,这种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者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行为对象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从主观故意的内容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剥夺特定他人生命的故意。从行为后果上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而故意杀人罪主要是造成特定个人的死亡。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行为后果等因素。只有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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