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有哪些指导意见?


在了解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婚约彩礼纠纷的基本概念。婚约彩礼通常是指在缔结婚约过程中,一方(一般是男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一般是女方)赠送的财物。当婚约解除时,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就容易引发纠纷。 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在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指导意见。一般来说,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例如,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彩礼大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那么返还的比例可能会相对较低。 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持彩礼的返还请求。不过,在认定“确未共同生活”时,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居住情况、是否有共同的家庭生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而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会审查给付人的经济状况、彩礼给付对其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等。这里的“生活困难”通常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符合这一条件,且双方离婚,法院会支持适当返还彩礼。 此外,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可能会注重调解,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样既能解决纠纷,又能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总之,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和当地的指导意见,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