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会有哪些突破?

我是做建设工程的,最近在处理一个施工合同纠纷。按常规理解合同应该只约束签约双方,也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我听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这个原则会有突破情况。我想知道具体会在哪些方面突破,能给我带来什么影响,所以来问问大家。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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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简单来说,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是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合同之外的人一般不用承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享受合同带来的利益。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只约束甲和乙,和丙没有关系。


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这个原则却有一些突破的情况。首先是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本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其次,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也有突破。《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其效力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包括对建设工程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等,突破了一般合同相对性下的债权平等原则。


再者,在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承担上也存在突破。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仅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要承担责任,可能涉及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即使与发包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这就突破了单纯基于合同相对性来确定质量责任主体的限制。


这些突破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突破为他们追讨工程款提供了更有效的途径,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问题而无法获得应得的报酬。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有利于保障承包人的利益,鼓励承包人积极投入建设工程,也有助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工程款拖欠问题。而在质量责任承担上的突破,能够促使各参与方更加重视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总之,这些突破是为了适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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