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在探讨抽逃出资举证责任分担之前,先明确一下抽逃出资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抽逃出资举证责任的分担,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某股东抽逃出资,那么他们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例如,提供公司的财务账目、银行转账记录、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以证明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款项转出,且没有合理的业务往来或其他正当理由。 然而,由于公司的财务信息通常由公司的管理层掌握,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外部人员获取这些证据可能存在困难。因此,当原告提供了对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股东存在资金转出等可能抽逃出资的迹象,此时被告股东就需要证明该转出行为是基于合法的业务往来、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等正当理由,而不是抽逃出资。 综上所述,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产生合理怀疑后,举证责任会转移给被告股东。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原告获取证据的难度,也保证了被告股东有机会证明自己的清白,以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