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中,履行不能指的是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而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对于履行不能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而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当一方主张合同履行不能时,按照这个原则,该方当事人就负有举证证明履行不能的责任。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称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交付货物,那么卖方就需要提供诸如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政府的行政命令文件等证据,来证明确实存在履行不能的客观情况。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倒置。这通常是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的权益。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针对履行不能举证责任倒置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关系和纠纷中会有体现。比如在一些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合同履行不能的问题,由于这些领域中受害人往往在获取证据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此时可能会要求侵权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此外,在商事交易中,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不能的举证责任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举证责任。比如合同中约定若发生履行障碍,由债务人承担证明履行不能的责任,那么就应按照此约定执行。 在实践中,对于履行不能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要考虑客观事实,还需要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遇到履行不能的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