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我遇到个事儿,别人说我构成不当得利,让我还钱。但我觉得我不构成,这钱拿得合理。现在闹到要打官司了,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关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该我来承担,还是对方来承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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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并且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得到了本不该得到的好处,还让别人受了损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里,对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构成不当得利,那么主张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且自己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 举例说明,甲声称乙获得的一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那么甲就得提供证据,像转账记录、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交易关系的证明等,来证明乙得到这笔钱没有合法的理由,并且自己因为这笔钱的转移受到了损失。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比如,当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被告获得了利益且自己遭受了损失,而被告主张自己获得利益有合法依据时,此时被告就需要对其主张的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例如,甲拿出了给乙转账的记录,乙若声称这笔钱是甲归还之前的借款,那么乙就需要提供证据,像借条、聊天记录等,来证明这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归还,而非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也可能需要对其主张的合法依据进行举证。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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