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中,举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我和别人有个合同纠纷,对方说合同成立了,我觉得没成立。现在闹到要确定举证责任这一步,我不太清楚在这种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里,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确定的,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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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
  • #举证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中,正确理解和分配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以下将详细解释举证责任的确定方法。 首先,需要了解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在合同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于合同订立的事实,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关键环节。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需要证明要约的发出、内容以及承诺的作出等情况。例如,在书面合同纠纷中,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就是证明合同订立的直接证据;在口头合同纠纷中,则需要提供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同时,如果一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还需要证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签字盖章,但如果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也可以证明合同成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就需要对履行和接受的事实进行举证。 而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存在异议的一方,如果提出了合同未成立的理由,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方当事人对这些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一方声称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对方的欺诈,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比如对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证据。 在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根据主张和抗辩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的。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承担合同订立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合同成立有异议并提出抗辩事由的一方承担相应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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