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我被一群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伤害了,现在要去法院起诉他们。但我不知道在这个侵权诉讼里,我和被告们分别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也不清楚该怎么去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情况,想了解一下具体的举证责任分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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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担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无法确定具体是谁的行为导致了损害。 在这种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很关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首先,原告要证明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也就是要向法院说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实施了可能危及自己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比如,几个小孩一起扔石头,结果有一块石头砸伤了自己,原告就需要证明这几个小孩都有扔石头这个行为。其次,原告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这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等。比如,因为被石头砸伤去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原告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害情况。最后,原告要证明损害和共同危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让法院相信自己的损害是由被告们的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 而对于被告来说,他们也有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还是以小孩扔石头为例,如果某个小孩能够证明在石头砸伤人的那个时间,自己根本没有扔石头或者自己扔的石头不可能砸到原告,那么这个小孩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主要证明共同危险行为的存在、自己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则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以免责。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有助于在诉讼中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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