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日益增多,明确网络侵权的举证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网络侵权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比如,如果你认为有人在网络上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具体包括,要提供侵权的网络内容,比如侵权的帖子、文章、评论等,还要证明这些内容是由谁发布的。同时,你还需要证明自己因为这个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害,像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这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据,比如他人对你评价降低的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自己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举证。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那么在扩大的损害范围内,要和侵权的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责任。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倒置。例如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要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