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遇到了一起特殊侵权的纠纷,不太清楚在这类案件里举证责任到底该归谁。是像普通侵权那样谁主张谁举证,还是有别的规定呢?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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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要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自己遭受了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存在过错。这一原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然而,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不同,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在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特殊规定。 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而污染者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存在法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人应当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对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别于一般侵权,通常会根据不同的特殊侵权类型,将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给侵权人一方,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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