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做财务,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不太清楚。公司平时业务招待方面支出不少,想知道在汇算清缴时到底能扣除多少,扣除的规则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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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里可以举个例子来帮助理解。假设一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销售(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2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的金额为20×60% = 12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金额为1000×5‰ = 5万元。由于5万元小于12万元,所以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5万元,超过的部分(20 - 5 = 1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再假设另一家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5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8×60% = 4.8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500×5‰ = 2.5万元。因为2.5万元小于4.8万元,所以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2.5万元,超过的部分(8 - 2.5 = 5.5万元)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总之,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扣除时,要分别计算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然后取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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