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该如何计算?

我签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现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我知道合同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可不清楚这个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怎么算的。是从合同签订时开始算,还是从发现可撤销事由时开始算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好确定自己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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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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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的计算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简单来说,就是给你一个固定的时间段来行使权利,过了这个时间,权利就没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根据不同情形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除斥期间。这里的“知道”很好理解,就是你实际了解到了可以撤销合同的事情。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客观情况,你本来应该了解到这些事由。比如,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明显存在欺诈,按照常理你只要稍微留意就能发现,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除斥期间是一年。 对于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是受胁迫签订的合同,除斥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同样是一年。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 此外,还有一个最长的除斥期间规定,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无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撤销权都消灭。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总之,在判断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点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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