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期间怎么计算?


在刑事案件里,期间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期间这个概念,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期限。 期间的计算单位有三个,分别是时、日、月。以时计算的情况,例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里的“三日”“一日至四日”就是以日为单位来计算期间。以月计算的,比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二个月”“三个月”就是以月为单位计算。 期间的起算点也很关键。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比如说,某犯罪嫌疑人在上午10点被拘留,从拘留时开始计算的24小时讯问期间,就从上午11点开始计算,而不是从10点开始。期间以月计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例如,某被告人的上诉期限届满日是10月1日国庆节,那么上诉期限就顺延至10月8日(假设10月1 - 7日为法定节假日)。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押,其拘留期限届满日是10月1日,就不能因为是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必须在10月1日当天释放。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对期间的计算有明确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