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误工费、工资损失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误工费和工资损失是受害者因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项目。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其计算标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通俗来讲,就是因为受伤不能上班,少赚的那部分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的确定相对比较明确。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就是说,从受伤开始到医院证明可以正常工作,或者到定残的前一天这段时间,都属于误工时间。 关于收入状况,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您每月工资固定是 8000 元,因为交通事故请假 2 个月没上班,单位扣了您这 2 个月工资,那么您的误工费就是 8000×2 = 16000 元。 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您是做小生意的,收入不固定,又没办法证明过去三年平均赚多少钱,那么就可以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而工资损失其实和误工费本质上是相关的,对于有固定工作的人来说,工资损失通常就包含在误工费的计算范围内。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绩效奖金、年终奖等收入减少,也可以一并主张赔偿,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单位的证明、以往的奖金发放记录等。 总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计算误工费和工资损失时,要准确确定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