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原则具体是怎样的?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原则具体如下: 第一个重要原则是补充适用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对物质赔偿的一种补充。当其他物质赔偿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时,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额外的补充。就好比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已经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赔偿,但由于此次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这时就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来进一步弥补其精神上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为这种补充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强调了精神损害赔偿在整个赔偿体系中的补充地位。 第二个是公平适用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评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赔偿数额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一方面,要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比如,一个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失去了生育能力的女性,其精神痛苦可能远远超过一般的身体伤害所带来的痛苦,在评算赔偿数额时就需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如果侵权人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那么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相对较重;而如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较差,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需要适当考虑其实际的支付能力。公平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个是适当限制原则。虽然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但也不能无限制地赔偿。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适当的限制,避免出现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况。过高的赔偿数额可能会给侵权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而过低的赔偿数额则无法真正起到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失的作用。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实践经验等因素,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的限制。 第四个是法官自由裁量原则。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和个体差异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精确的赔偿标准。因此,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手段,受害人的精神状态、社会地位等,来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以实现对受害人精神损失的有效弥补和对侵权行为的合理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