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敲门规则是怎样的?


在探讨“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以及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敲门规则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私人信息不被随意公开。而知情权则是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在“来电显示”这个场景中,来电方希望知道接听方的身份信息,这体现了知情权;而接听方可能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随意暴露,这涉及到隐私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那么“来电显示”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呢?一般情况下,“来电显示”是通信服务中的一项常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双方的沟通。在用户使用通信服务时,通常已经默认接受了来电显示这一功能,并且运营商在提供服务时也遵循了相关的规定和程序。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来电显示”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然而,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就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来处理。“敲门规则”就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敲门规则”意味着在行使知情权时,要以一种合理、合法且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进行。例如,来电方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接听方的更多隐私信息,而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如果来电方超出了合理范围,过度侵犯了接听方的隐私权,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调。在处理“来电显示”可能引发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来电显示”确实给接听方带来了不合理的困扰或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接听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比如,向运营商提出关闭来电显示功能等。 总之,“来电显示”在正常情况下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敲门规则”等合理方式来处理,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