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借款的利息是怎么起算的?
最近遇到了一个借款纠纷,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但不太清楚这个借款利息具体是怎么开始计算的。比如是不是从判决生效当天就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起算规则和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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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借款的利息起算方式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判决书生效后,执行部门会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对所有应支付款项的利率进行准确计算并支付。正常情况下,利息一般从判决书规定的起算时间开始计算,常见的判决书中会表述为“利率按*%计算,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 其次,如果出现延期执行的情况,则需依照判决书所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标准来计算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这里又分为两种利息: -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若未有明确规定,则不予计算。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每日万分之一点七,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的总天数。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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