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我家里有人在服刑,听说表现好有机会减刑或者假释。我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呢?具体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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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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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重要依据,旨在确保刑罚执行变更的公平公正。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减刑和假释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该规定明确了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在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询问。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裁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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