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相机租赁提前送达但不在租赁期内该如何处理?

我租了一台相机,商家提前把相机送来了,可还没到我们约定的租赁时间。我现在有点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台相机,是该收下等租赁期到再用,还是拒绝收下?想了解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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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这种相机租赁提前送达但不在租赁期内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处理。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租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双方达成的约定,规定了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特定时间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出租方有义务在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时,将符合要求的相机交给承租方使用。 当出租方提前送达相机时,由于还未到约定的租赁期,此时承租方并没有使用该相机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承租方收下相机,并不意味着租赁期提前开始。因为租赁期是由合同明确约定的,不会因为相机的提前送达而改变。 对于承租方来说,如果收下提前送达的相机,需要妥善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相当于临时保管该相机,保管期间如果相机出现损坏等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责任归属。如果是承租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相机损坏,那么承租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相机损坏,那么承租方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承租方觉得提前收下相机不方便保管等,可以拒绝接收。出租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再次送达相机。因为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双方都认可的履行时间,出租方提前送达属于未按约定履行,承租方有权要求其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交付义务。 综上所述,相机提前送达但未到租赁期时,承租方可以选择收下相机并妥善保管至租赁期开始使用,也可以拒绝接收要求出租方在约定时间再次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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