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女方不要房子,将其当做抚养费,这样可以吗?

我和女方准备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时,女方表示不要房子,想用房子来抵孩子的抚养费。我不太清楚这样做是否合法有效,担心后续会出现纠纷。想了解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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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协议中,女方不要房子并将其当作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并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女方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她仍需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如果男女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同意舍弃夫妻共有财产从而无需支付抚养费用,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例如,双方经过充分协商,都明确表示同意用房子替代抚养费,且在离婚协议中清晰写明,这种情况是可行的。 其次,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也可以用财产来抵扣抚养费。比如一方缺乏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等因素,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使用其财产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这样的协议,离婚后男方仍然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女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法律保障了子女获得抚养费的权利,如果后续出现孩子的实际需求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男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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