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接受自己股权的质押吗
我在一家公司持有一定股权,最近在考虑一些资金运作方面的事情,就想到能不能用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到底能不能接受自己股权的质押,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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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来看,自己通常不能接受自己股权的质押。首先明确几个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股权质押中,提供股权质押的一方叫做出质人,接受质押的一方叫做质权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而出质人与质权人不能为同一人。这就从登记程序的角度限制了自己接受自己股权质押这种情况。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也进一步表明公司层面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这种行为。 不过,如果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其他主体,这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股东要将股权质押给他人,办理好出质登记,质权就设立了。但质押的股权也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相关概念: 出质人:就是提供质物(这里是股权)用于质押担保债务履行的人。 质权人:是接受质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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