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了提升品牌知名度,赞助了一场活动,这个赞助带有一定广告性质。现在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不清楚这笔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能不能在税前扣除,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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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里,税前扣除指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定的合理支出,这样能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税款的基数。对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不过这里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而对于符合条件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可以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赞助支出具有广告性质,比如在赞助活动中有企业品牌展示、产品宣传等内容,且满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要求,那么就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这个比例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再扣除。所以,判断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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