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当庭增加诉求?
我正在打官司,原本准备的诉求在开庭过程中,我觉得有些情况没考虑到,想增加一些诉求。不知道在法庭上能不能直接提出来,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当庭增加诉求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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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当庭增加诉求,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加诉讼请求”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原告在原来提出的诉讼请求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这些新的诉求与原来的诉求是有关联的,并且是在同一个案件的审理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从案件被法院受理开始,一直到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原告是有权利增加诉讼请求的。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来说,当庭增加诉求是被允许的,只要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就行。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是否允许当庭增加诉求,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考量。比如,如果当庭增加的诉求会导致案件的审理范围大幅扩大,使得原本安排好的庭审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或者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明显的不公平,让对方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应对新的诉求,那么法官可能就不会同意当庭增加诉求。又或者增加的诉求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关联,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法官也可能会予以驳回。 所以,如果当事人有当庭增加诉求的想法,最好在事前与法官进行沟通,简要说明增加诉求的内容和理由,了解法官的态度。同时,也要做好如果法官不同意增加诉求的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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