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实理由部分在当庭可以变更吗?

我有个官司马上要开庭了,之前提交的诉讼状里事实理由部分有些地方想修改,不知道能不能在开庭的时候直接变更这些内容,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当庭变更事实理由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合不合法,有没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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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理由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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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事实理由部分是否可以当庭变更,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在民事诉讼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虽然这里没有直接针对事实理由变更的明确表述,但从法理上来说,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一般是有权利对事实理由进行合理变更的。不过,法院有权力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变更。如果变更事实理由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等,法院可能会不允许变更。 在刑事诉讼中,情况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理由通常需要在起诉时确定。如果要变更,也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一般来说,当庭随意变更事实理由是比较少见的,因为这涉及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当事人如果要变更事实理由,也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变更的必要性、对诉讼程序的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通常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变更请求,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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