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事实理由变化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我之前起诉过一个案子,当时的事实理由是A。现在我发现还有新的事实理由B,我打算再次起诉。但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不被法院受理,想了解一下起诉的事实理由变化后,到底还适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呢?
展开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指的是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法院起诉的,法院通常不会再次受理。通俗来讲,就是一件事情经过法院处理后,就不能再因为同样的事情去法院重复打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起诉的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时,需要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果仅仅是事实理由变化,而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相同,那么很可能还是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这种情况下,虽然事实理由有所不同,但本质上还是围绕同一个法律关系和诉求在打官司。 然而,如果因为事实理由的变化导致诉讼标的或者诉讼请求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那就可能不构成重复起诉,也就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比如,前诉基于合同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诉基于新发现的侵权事实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发生了变化,就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 所以,起诉的事实理由变化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条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