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一事不再理有什么规定?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之前已经法院判决处理过了。现在对方又就同样的事把我告上法庭,我听说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一事不再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应对这次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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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事不再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事不再理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判并且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再次审理。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虽然《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该原则有明确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这里所说的“一事”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相同,也就是前后两次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一样的主体。二是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就构成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如果对方基于同一事项再次起诉,你可以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指出该案件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定确实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就会驳回对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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