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我在和一家公司的经济纠纷中胜诉了,但执行时发现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来承担还款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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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首先,我们要明白“被执行人”的概念,它指的是在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需要履行义务但未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个人或单位。对于公司而言,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就可以突破这种限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公司投入资金,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甲应出资100万,但甲只出资了50万,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就可以追加甲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5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当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也能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股东乙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出资的80万悄悄转走,那么在执行阶段就可以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抽逃的8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就注销了,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这时股东等相关人员就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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