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执行异议里可以追加权利人吗?

我在一场官司执行阶段提出了执行异议,现在想了解在执行异议过程中,能不能追加权利人。不太清楚《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弄明白这种情况下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允许追加权利人,不然心里一直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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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 #追加权利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民法典》中执行异议里是否可以追加权利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 执行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权利人,通常是指享有权利的人,在执行程序中可能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等。《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它主要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但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操作,更多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根据该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于执行异议中能否追加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更详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追加相关主体为申请执行人(也就是权利人)的。例如,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又如,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 所以,虽然《民法典》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执行异议中可以追加权利人,但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执行异议中是可以追加权利人的。当出现需要追加权利人的情况时,相关主体应按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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