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要求重复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在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一般不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个人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不能要求重复提供材料,但从立法本意和行政效率原则来讲,要求重复提供材料是不合理的。 此外,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义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而不是反复要求重复提供已经提交过的材料。 从实际操作角度分析,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降低行政效率,也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自身工作失误或者其他不合理原因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申请人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之前提交的材料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或者材料存在明显造假等情况,行政机关在合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材料的。但这种情况应该是少数且有合理依据的。 总之,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可以随意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重复提供要求,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