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办案机关还能补充证据吗?
我有个行政案件正在诉讼中,现在办案机关说要补充证据。我不太清楚在诉讼期间他们到底有没有权力补充证据,这会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啊?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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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办案机关即被告原则上是不可以随意补充证据的。这主要是基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也就是说,被告需要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其行为的合法性。 不过,法律也有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这里的“正当事由”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等导致证据无法按时提供。而当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新的理由或证据时,准许被告补充证据也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和全面性,让法院能更准确地查明事实。 所以,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办案机关一般不能补充证据,但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经过法院准许是可以补充的。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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