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免除加处罚款?
我收到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逾期没交罚款产生了加处罚款。现在我经济上确实有困难,实在没办法交这笔加处罚款,想问问行政机关能不能免除这笔加处罚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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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行政机关是有一定权力来免除加处罚款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加处罚款这个概念。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按日加收一定数额的款项,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存在一些合理的情况,比如经济困难、遭遇不可抗力等,并且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向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减免申请,行政机关在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减免加处罚款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决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加处罚款。 不过,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免除加处罚款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合理,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事人申请减免加处罚款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经济困难证明、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等,以支持自己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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